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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熙昱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7日   来源: 温州开设赌场罪律师     http://www.wzxsajls.cn/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熙昱,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冈市双牌乡马形村16组13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益寿,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熙昱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8)阳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熙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黄熙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熙昱在同案犯谭平、谭正国(均在逃,另案处理)等人的纠集下,窜至邵阳县塘渡口镇红石粮站内,盗窃放置于该站内暂未使用的变压器内铜线,被告人黄熙昱放风,二同案犯正在拆卸变压器外壳时,被当地群众发现,被告人黄熙昱被群众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1 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熙昱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2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熙昱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08年9月17日凌晨,在同案犯“平平”(谭平)、“国毛”(谭正国)的纠集下,三人携带起子、扳手来到红石粮站爬铁门进入粮站内,拆解该站内的变压器,拆了几分钟后,听到有摩托车声音,来了几个人,“平平”和“国毛”跑了,黄熙昱被抓住;
2、同案犯谭正国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08年9月17日凌晨,其同“黄毛”(黄熙昱)、“偷奖古”(谭平)去红石粮站内偷变压器里的铜线圈卖,拆了四、五分钟,听到门外有摩托车声音,“偷奖古”跑了,黄毛躲到楼梯下小屋里,后黄毛被捉住;
3、被害人阮巨成的陈述,证实2008年9月17日凌晨有三个小偷到红石粮站偷变压器,变压器已被拆了七、八个螺丝,偷变压器的有一个黄头发的武冈伢仔,一个是庙三村的“国毛”,还有“偷奖古”;
4、证人谭跃责、谭江龙、谭加良、孙爱平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17日凌晨有人到红石粮站偷变压器,后捉到一个黄头发伢子;
5、抓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
6、辨认笔录,证实和被告人黄熙昱一起盗窃的即“国毛”、“偷奖古”;
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变压器价值11 000元;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熙昱被行政拘留12天;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熙昱已成年。
邵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熙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盗窃过程中因被告人黄熙昱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盗窃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熙昱在望风,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熙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黄熙昱不服,向本院上诉提出“只是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不应认定整个变压器的价值,系从犯,又犯罪中止,且进行过治安处罚,请求二审免除处罚。”其辩护人蒋益寿律师也提出类似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熙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因上诉人黄熙昱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盗窃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熙昱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黄熙昱上诉及其辩护人蒋益寿律师辩护提出“只是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不应认定整个变压器的价值,系从犯,又犯罪中止,且进行过治安处罚,请求二审免除处罚。”经查,黄熙昱等人想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但实际上已造成变压器的毁损,应认定整个变压器的价值。上诉人黄熙昱的盗窃事实清楚,只是在盗窃过程中因黄熙昱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盗窃未遂,不属犯罪中止。在刑事拘留之前,公安机关先行对黄熙昱行政拘留并无不当。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原判亦予认定。上诉人黄熙昱及其辩护人蒋益寿律师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其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红 旆  
审 判 员  刘 恒 富  
审 判 员  范 豪 情  
二○○九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周 炬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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