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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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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期限算不算刑期?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添加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来源: 温州开设赌场罪律师  Tags: 取保候审的期限算不算刑期,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http://www.wzxsajls.cn/

 林上乾律师,温州重大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取保候审的期限算不算刑期?

  在判刑前先期拘留的拘留一日怎么算,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又是如何算


  某人于2001年8月30日被拘留,9月5日被监视居住,11月26日被逮捕.最后法院判了5年.但法院的判决书说刑期从2001年8月30日至2006年8月29日,这样的判决对吗 可以肯定地说,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是有问题的!刑法第47条明确规定:....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但是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均不算羁押,所以说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均不能折抵刑期.关于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的具体解释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此复


  关于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的依据是: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被告人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依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具体的文号是1984法研字第16号.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实际情况: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拘留所里监视居住的!我都接到过多起这样的案子.如果是在拘留所里监视居住的,针对被告人来说这样的计算方法是可以的.但法院这样的判决书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判决应当除去9月5日到11月26日这段监视居住的期间。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大至相同,所以应该适用上面的批复。请参考:


  刑诉法解释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被告人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依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


  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取保候审虽然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折抵刑期,但是从监视居住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它是同样不能折抵刑期的。


  至于拘留和逮捕是应该折抵的。具体参考如下: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对于一些喜欢看警匪剧的读者来讲,取保候审这四个字并不陌生,但是我相信大家对于取保候审了解的还不够详细,比如它的期限啊。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相关法律知识:


  1、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3、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4、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5、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6、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7、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个刑事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8、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9、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0、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11、第七十一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12、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13、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14、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15、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适用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适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新的有关规定,做到准确限定保证金的具体适用对象,合理确定保证金收取的数额幅度,严格保证金的交纳、收取、处理方面的管理办法,使该项法律制度在运作过程中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


  具体适用对象的限定


  根据新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且他们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保证金数额幅度的确定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没有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实践中各类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因此,保证金数额幅度难以做到划一。据此,笔者认为在把握保证金数额幅度时,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合理规定,结合我国司法界在这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的成功做法,在不悖于保证金;现实的担保性;和;可能的惩罚性;的立法本意的情况下,视保证风险的大小,按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1、重罪高于轻罪原则


  从刑法理论说,重罪的社会危害性应明显大于轻罪。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罚制裁就重,由此,司法机关对重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可能承担的风险同时加大。因此,其保证金数额幅度应明显高于轻罪的保证金数额幅度。如:同为侵犯财产型犯罪,由于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在决定对涉案嫌疑人或被告人适用保证金取保候审时,其金额幅度就应高于一般盗窃案件的保证金幅度。


  2、高收益者高于低收益者原则


  公民经济收益的高低反映了特定社会成员的生活富裕程度。为使保证金制度在立法上的平等与司法上的公正达到尽可能的和谐与统一,在对不同富裕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时,确定一个恒等的保证金指数,显属极为必要。对此,依笔者拙见,凡对有固定收益者决定适用保证金的,无论其收益的多寡,其数额幅度的确定,均应以其6个月实际收益总额上限,1个月实际收益总额为下限。对没有劳动性收益的,则可变通采用;人保;方式获得取保候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自然亦可视其有无收益,采用该项原则处理。


  3、健康者高于体弱者原则


  新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办法;。这一规定潜在地表明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对刑事诉讼活动可能造成的妨害程度。由此,我们可推论得出,身体健康者在被取保候审过程中不履行新第55条规定保证义务应承担的可能较之重病、怀孕、哺乳者大。因此作为具有惩戒性的保证金的收取幅度,也相应较高。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的管理活动包括保证金的交纳、收取和处理。它是取保候审保证金适用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交纳


  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刑事诉讼阶段需采用保证金形式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处于该诉讼阶段的案件承办机关根据职权责令提出。案件承办人拟就的具体保证金数额应由上述机关的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为便于执行,在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布责令前,应提前向其或愿代其交纳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足额收取确定的保证金现金。在向其宣布的同时,责令其本人填写,以保证其在候审期间履行保证义务,方可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2、收取


  对收取的保证金要设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由司法机关的财务部门单列科目。


  保证金的收取手续应当做到凭证齐全,单据完备。具体方式可采用三联专用收据,其中:一联交缴纳人收执,一联由案件承办人附案卷,一联存财务部门备查。


  收取的保证金应由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按金融管理规定,逐笔及时送缴开户银行统一存储,以备提取。


  3、处理


  保证金的处理,是决定保证金财产最终归属的法律行为。根据新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将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不同表现,分别作出退还全部保证金或没收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具体为:一种系犯罪嫌疑人违反保证义务的,由司法机关制作向其送达,并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罚金收入,依法上缴国库,收据附案卷备查。另一种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保证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后,由前述机关向其退还全部保证金。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的办理全部内容。取保候审是一项强制措施,希望大家别带着侥幸心理去面对,法律可不会和你开半点玩笑。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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