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诉讼
强制执行
刑事文书
经济犯罪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经济犯罪

刑事诉讼强制执行刑事文书经济犯罪刑辩指南刑事案例罪名分析取保候审刑事审判刑事证据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957705210
联系人:林上乾
浙江 温州

高利转贷构成犯罪吗

添加时间:2018年9月9日   来源: 温州开设赌场罪律师     http://www.wzxsajls.cn/

  高利转贷构成犯罪吗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也有专门的罪名规定。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其中:

  1、金融机构

  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2、信贷资金

  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

  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有些企业打擦边球,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

  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高利转贷案]由公安机关侦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开设赌场罪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