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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哪些?撤消案件的两点看法

添加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来源: 温州开设赌场罪律师  Tags: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哪些,撤消案件的两点看法   http://www.wzxsajls.cn/

 林上乾律师,温州重大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哪些

  一、定义不同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对于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也就是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适用条件不同


  驳回起诉主要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关于受理的条件,不得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适用的阶段和法律文书不同


  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行实体审理之后,对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评价,所以应适用判决的形式。而驳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价,所以应适用裁定的形式;


  四、产生的后果不同


  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大家总结了四点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帮助各位正确的区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这二者最大的区别应该是,驳回起诉属于解决程序上的问题,而驳回诉讼请求则解决的是实体上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撤消案件的两点看法

 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合议后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果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 请,并填写。而对行政案件的撤销没有作出具体的有关规定,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撤销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作出撤销 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它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而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但在撤销决定之前一直受该行为的约束。因此笔者就行 政行为的撤销谈两点看法。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时就可撤销案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 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的要件,即可撤销。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情 形。但是这种不适当并不违法,只是考虑事实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处理决定。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前行政相对人仍应履行相应行为为之设定的义务,但行政行为撤销 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也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 出之日。但是,如因社会公益的需要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则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 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 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自行为作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 对人的利益、好处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其他个人、组织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损失,则应由行政主体和行政 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共同赔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效的过错还应对国家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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